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安全管理,优化教书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安全是指消除和防止对学院和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有危害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集会等方方面面。
第三条 学院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院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处室主要负责人、系部书记任委员。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室主要负责人、系部书记为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人,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对校园内各单位的治安、安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院保卫处履行职责。
第五条 校园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防范预案,责任落实到人,建档备查。
第六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安全责任人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已出现安全问题有能力处理的应及时处理,边处理边报告。对发现问题和出现问题不报告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还将追究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学院坚持校园安全大检查制度,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报告,部门没有安全防范预案和措施的,将视同安全工作责任人工作失职,由于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安全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校内安全管理以防为主,坚持群防群治与专业力量相结合的方针,进行综合治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个人、施工单位、临时来校人员。
第二章 安全防范
一、安全教育管理与安全责任
第十条 学院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主管院领导负责,并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重视保卫、学生管理等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力量配备。各部门必须积极落实群防群治的各项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加强对职工、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有效的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每个在校人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学院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学院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值勤(班)巡逻
第十六条 门卫值勤、各类值班、校内机动巡逻是做好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保卫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重点部位的值勤、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勤巡逻、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调查、监视和报告;发现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果断、恰当处理;要严格执行门卫工作制度,重视仪表、礼貌待人,做好值勤记录,按规定交接班。
第十七条 各类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学生宿舍及重点部位的巡视和守侯,发现可疑人员有权盘问和扣留。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当班发生的一般事件,发生重大事情时立即向值班院领导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现场。
三 门卫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各大门由保卫处派遣门卫值勤人员实施24小时守卫,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尽职尽责、自觉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门卫人员上岗执勤必须衣冠整齐,佩戴执勤标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学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件。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院的校园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院,必须出示身份证,介绍信等证件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无正当理由者,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院。
第二十三条 在我院居住的暂住人口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暂住证及学院有关证件出入校门。
第二十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二十五条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院采访前与学院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过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二十七条 向校外运送、携带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大门的可疑物品,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扣留审查。
第二十八条 建筑材料由总务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由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学生物品由学生所在系部开具证明,教工私人大件物品执行登记放行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学院,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条 各种车辆出入大门必须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外来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实行验证登记放行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使用爬门、翻墙等手段强行进出学院。
四 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骑自行车出入学院大门一律下车推行。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注意上锁、停放整齐,不得乱放。
第三十三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管理的自行车,保卫人员有权盘查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学院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五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除基建、维修运料和运输生活垃圾等原因经批准外,不允许拖拉机进入校园。摩托车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放车辆。施工车辆应持基建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应谨慎行驶,尽量减轻和防止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损校园环境。
第三十七条 校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五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的领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定期组织消防专业演练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及时报警和积极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都要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及化学品仓库和重点要害部位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四十四条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任何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
第四十五条 严禁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做它用。
第四十六条 严禁明火焚烧垃圾,严禁宿舍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热的快”等器具。火灾隐患,必须早发现、早清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 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校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主管院长报告。
第四十八条 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图书馆、校园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服务网点。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临时工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他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到保卫处登记(但不得留宿异性和来历不明的可疑人)。
第五十条 严禁楼上向楼下扔掷垃圾和酒瓶等杂物。
第五十一条 严禁张贴、悬挂、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学院外单位和人员在学院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五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五十五条 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进入学院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
第五十六条 在学院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体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部门负责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一) 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火措施,加强场所管理,安排专人值班,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保卫部门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娱乐场所。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
(五)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部门就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安排。
第五十七条 在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公司、实体,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主动接受安全指导。
第五十八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学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进入校园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致人伤害的凶器。
第六十一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校园内不准饲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七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实验室既是教学实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实验室实行专人责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掌管实验室钥匙;任何人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布置、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实验室要指定安全技术负责人,经常检查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四条 各实验室都要制订防火、防盗、防潮、防腐、防爆、防触电、防放射污染的实施细则,要在室内显要位置公布;安全技术负责人要经常做好下列事项: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龙头、电器开关、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易燃物品;对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药品的使用、贮存要严格执行领用、回收规定。以上各项应有详尽的日常工作日志。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的贵重、易燃、剧毒物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采购、验收、保管、提取、使用、回收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和操作规定,防止流失和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十六条 大型、贵重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非专业维修人员,不准自行拆卸、修理。调试安装均应分工,由专人负责,防止影响精度或损坏。实验室的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准自行配备钥匙。
第六十七条 对初次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对于未接受安全教育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实验室主任责任;对于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明知故犯,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者,要及时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十八条 经批准的外单位人员来我院实验室进行加工、协作、调试、实验等工作的,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或经办人员陪同,不得让外单位人员自行出入。工作时间,禁止无关人员和小孩进入实验室。
八 财务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校内财务处室是学校的金融重地,必须健全制度,强化设施,加强技防,严格管理;室内不得会客、留宿;未经财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查阅财务帐目。
第七十条 现金、证券须存入保险柜内,专人保管;库存不得超过银行限额;提送大宗现金要严守秘密,由保卫部门派出人员协助,并由两名财务人员办理,专车接送。
第七十一条 小额采购,按现金支付限额办理;大额采购按银行转帐汇款程序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各类经济活动中,要提高警惕,尽职尽责,严防不法人员诈骗、抢劫行为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害。
九 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男女学生分别管理。本校学生出入应佩带胸牌或其它有效证件。未经值班人员同意禁止异性进入,学生宿舍(公寓)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晚归或深夜外出。晚归或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说明原因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或被盗。各宿舍舍长是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宿舍人员的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离校或调换房间时应将钥匙交回管理室;钥匙丢失应及时向管理室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配钥匙。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严禁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和破坏公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十八条 禁止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共卫生。
第七十九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内经商、推销或做商品广告。
第八十条 禁止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混乱、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八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会客制度,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将外来人员带进宿舍,防止不法人员乘机作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将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放置在床上或易燃物品上。
第八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水壶、电热器、电炊具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产品。
第八十四条 离开宿舍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的电源插头。
第八十五条 禁止躺在床上吸烟或乱扔烟头,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蜡烛,禁止在宿舍内焚烧物品。
第八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物品。
第八十七条 禁止损坏、移动或非火警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八十八条 学生有协助宿舍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主动盘问或向管理人员报告。
十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八十九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图书资料、收藏品、贵重电器设备、贵重教学器材、水电控制中枢、学生宿舍、食堂等防火防盗防毒部位为学院重点安全保卫部位。
第九十条 重点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及有关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制度健全、门窗牢固、专人管理、防范措施到位。
第九十一条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性,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发生异常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院保卫处报告。
第九十二条 重点部位要加强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漏洞,并将检查处置情况记录在册。
第九十三条 学院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现额,当日收取的大额现金一律存入银行。各部门当日不使用的大额现金不得从财会部门领出私自保管,滞留过夜。部门因工作需要收取的大额现金,当日必须存入银行。
第九十四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重点安全保卫部位,本校教职工不准随意带子女或儿童进入重点部位。
第九十五条 安装有技防设施的部位,需加班或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在进入前和离开后必须向保卫处值班室报告。到报警监控中心查阅录象资料须由查阅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处长审批后方可调阅。
第九十六条 重点部位的撤销或变更,须先通知学院保卫处,待变更后的部位安全措施落实后,再行变更。其技防设施由院保卫处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技防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第九十七条 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购置贵重教学设备或贵重电器设备时,必须事先选择好设备的安装存放地点,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
第九十八条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业务和技术素质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担任,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准进入重点部位工作。
第九十九条 重点部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审批表、人员登记表、设备清单,由院保卫处建档备案。
第一百条 重点部位(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案件或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一 暂住人员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在学院内从事经商、务工服务人员、非合肥市户口或非本院职工、家属,年龄在16周岁以上,须在来校三日内凭有效证件到属地公安机关(义兴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到保卫处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本校留住和雇用外来人员的部门及出租房主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在院保卫处办理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暂住及外来人员在学院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它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重新聘用,必须限期迁出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留校内。
第一百零四条 暂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bat365在线平台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学院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办学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或解决培训班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 学院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凡在学院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一百零七条 各种经营场所的经营户必须遵章守法,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开设网吧或变相网吧;禁止开设卡拉OK厅或带赌博性质的游戏;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商业户须定期与学院保卫处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一百零八条 经营户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乱拉横幅等;不准露天摆摊经营;不准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在装修时改变原房屋结构。
第一百零九条 经营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违章用电、用火、用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经营贵重物品的场所,经营者必须安排人员夜间值班。
第一百一十条 经营者运送货物的车辆应当办理有关证件,进出校门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营者要主动配合学院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时,应及时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的调查。
十三 饮食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饮食卫生安全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后勤集团要强化水源地的安全管理工作,食堂要有健全的安全操作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要加强对库房操作间的管理,强化主副食调料采购的质量检验工作,要加强饮食的安全监督工作,严格操作程序,严防坏人破坏和食物污染、霉变引发食物中毒问题的发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又要加强管理教育,及时化解矛盾,使竞争环境健康有序;对炊管人员的不稳定思想、情绪要及时化解,对不适宜作炊管工作的人员既要果断调离或清理出校,又要不伤害感情。
第一百一十五条 炊管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就餐人员健康的基础。后勤集团要定期组织炊管人员进行体检,不能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炊管工作。
十二 举办大型集会和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维护校园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院保卫处可视情况予以协助。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举办全校性活动的部门,必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提前一天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及安全措施等报保卫处备案,经保卫处核准后方可举办。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举办活动的部门须制定保卫工作方案,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派活动安全负责人,维持好活动场所的秩序。
第一百二十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讲座、演讲等,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及外国人参加的活动,须先报学院外事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活动,发生治安事件,将追究主办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引进外单位人员在校内举行集会和文体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举行的大型活动时间,要按照批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得影响师生和周围住户的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属于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主要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积极协助。未经学院批准的集会和大型文体活动,学院保卫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或取缔。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凡属师生个人行为的校外活动,不须向学院申报,责任自负,发生事故应向学院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师生参加教学实践、实习、写生、演出等非个人行为的校外活动,必须按学院规定进行申报,按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 集体活动外出前主管部门和负责人须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十五、社团及张贴物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
第一百三十条 各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超出该社团宗旨以外的活动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社团组织成立后,应将该社团组织的章程、负责人、社团组织成员名单等文件报院保卫处备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社团组织应在批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种通告、启示、广告等宣传品应在学院指定地点张贴。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复印品等。未经学院办公室或保卫处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学院的广播、视听设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属重要的通知、通告,应加盖发布通知(通告)部门的印章。
十六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校园内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管理,由学院网络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法令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计算机互联网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保护技术安全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巡视、报案和上网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网络管理中心应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密机关做好本接入网络用户的备案和网上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其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有关法律及学院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和纪律责任。
十七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院后勤集团是学院安全用电的管理、监督部门。承担学院输入电线路、照明设备、动力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
第一百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后勤集团同意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照明及动力线路。不得擅自变更原有线路和负载。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进校承接工程的施工队或人员,未经后勤集团的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供电线路或设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变更或维修原供电线路,一律由后勤集团水电中心派员进行变更或维修。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需事先征得用电管理部门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 凡未经后勤集团同意擅自乱拉乱接的电线,一经发现,管理部门立即切断电源,没收有关设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用电严格按照《bat365在线平台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后勤集团水电中心应根据学院线路和需要安装防雷击、短路、过载、接地装置,加强日常安全用电监督和维护,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八 建筑工程队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经批准施工的外来工程队进校施工时,应提前到保卫处备案,详细说明施工项目、时间、地点、规模及人数。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施工队必须在进校三日内将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保卫处备案。对临时招聘的人员要随时报告,对无有效证件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得聘用。
第一百五十条 进校施工队和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学院保卫处的管理,各施工队及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建筑工程队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安全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进校进行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时,进校施工前须到保卫处签订治安保证书和防火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一定金额的安全保证金。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个人)的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施工车辆出入证》。向校外运输建筑材料必须持单位开具的放行条才可出校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办公区域;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和绿地;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办公及休息。
十九 校园稳定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院稳定工作在学院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稳定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保卫处)。
第一百五十六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稳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稳定、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单位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学院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统一部署;一般性问题的处理、上报、下达事宜由办公室执行;各单位在校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人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大局意识教育,加强科普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所属人员的政治素质,切实重视做好学院稳定的基础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 建立稳定与安全工作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一是要做到底数要清。党委和相关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安全的社团和重点人物,对食堂、锅炉房、库房、实验室、机房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二是信息要灵。各单位要通过各种群众组织和职能部门,密切关注职工、学生的思想动向和深层根源,做到对情况了如指掌,并向办公室汇报,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三是行动要快。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要随时前往现场,尽快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四是责任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稳定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尽快建立以保卫处为主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群防体系,以党委宣传部为主,会同工会、团委的宣传体系,以学生处、团委为主,会同各教学系统的学生工作体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实践证明疏于管理、放任自流、违章犯纪是不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温床。要理直气壮地教育教工和学生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稳定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是疏导,要坚持疏而不堵、纠而不激、散而不聚的原则,要着眼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内。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稳定工作队伍,制定本单位应付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预案,及时、果断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确保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学院大型文艺晚会、集会、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学院保卫处必须设置预案,并认真组织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稳定。
第三章 案件、事故的管理
一、案件的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内各类治安案件受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其做好案件侦破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学生在紧急状况下,可先直接到保卫处报案,然后向管理部门报告。一般情况下,学生向保卫处报案应在其辅导员(班主任)带领下进行,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组织人力协助保卫部门进行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做好案件调查处理中学生的思想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卫部门接到报案后,要不失时机,果断出击,认真调查,及时严肃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办案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以理服人,既重视必要的打击力度,又要注重育人效果。
二、事故的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各类事故由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在院保卫部门指导下组织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 师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业务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保卫处要做好现场保护、稳定情绪的工作,并协助政府机关妥善处理事故。
第一百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发生一般性人身财产伤害后,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责任过错,责令责任一方作出赔偿。
第一百七十条 学生发生重大事故后,学院应向公安机关和省教育厅报告,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家长,并积极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奖惩
一、奖励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院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1)单位年度未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超标的,不发负主责的交通事故,单位防火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
(2)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功绩的集体和个人。
(3)检举、揭发、抓捕作案分子或抢险救灾有显著功绩的。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防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或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治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破获重要案件的有功人员。
二、惩戒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学院、师生员工财产和人员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学院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重视本单位安全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刑事案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单位、责任者。
(2)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偷窃、违犯黄毒赌、卖淫嫖娼禁令者。
(3)见危不救、包庇犯罪、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者。
(4)不接受学院下达的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接到通知书后整改不力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其它未尽安全事宜,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