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30阅读次数: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现将200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4月7日(星期二)正常上班、上课(4月6日有课的,请老师自行安排补课)。请各部门做好节前检查和假期值班工作,加强安全防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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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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