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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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在线平台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5阅读次数:1411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和《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计入学校各期损益。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需按要求计提折旧。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详见附件)。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第七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八条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与资产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土地

50


2.房屋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3.简易房

8


4.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5.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5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5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3.车辆

4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4.图书档案设备

5


5.电气设备

5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6.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5





三、家具、用具、装具



1.家具

15


其中:学生用家具

5


2.用具、装具

5


(撰稿:财务处   审核: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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