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校建设,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共bat365在线平台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针对干部、教师和学生成长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德才兼备的党员队伍、干部队伍、青年教师和学生骨干队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四条 党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负责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制定党校轮训、培训的有关政策;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学校党委要定期研究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由党委委员、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第六条 党校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党校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党校各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班结束时进行检查总结。
(二)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选定教材及参考书目,制定授课专题和教学进度表,安排教学质量检查。
(三)组织教学研究与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四)指导学员的自学、讨论。
(五)组织考试、考核,负责考试命题及阅卷。
(六)负责党校报刊、杂志及教学参考资料的订购、党校教材的编写及选购。
(七)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校根据学校的发展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在各学院、校区设立分党校,分党校负责人分别由各学院、校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兼任。各分党校接受学校党校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党校的教学对象是,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员,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和其他先进分子。
学校在成立分党校的情况下,分党校负责本单位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并协助学校党校完成其他教学任务。
第九条 党校教学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章党规党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组织决议决定和部署要求等。
第十条 党校要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主业主课,贯穿教学全过程,把学习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引导党校学员坚定理想信念、夯实理论功底、强化党性修养。
第十一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紧密联系学校和学员的实际,按照分类、分层、分批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班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党校要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逐步探索“网上党校”,充分发挥多媒体、在线学习等现代教学手段,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不断创新教学形式、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要充分发挥沂蒙党性教育基地的作用,传承抗大基因,弘扬沂蒙精神。
第十三条 党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学习体系。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党校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班次安排,党校学员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有关部门推荐选送。
第十六条 学员要将党校学习与日常工作、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勤于思考,勤于实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学以致用。
第十七条 学员应认真遵守党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考核。党校培训结业前,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展党员、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校教师聘任与管理制度,选聘、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承担党校授课任务,保证党校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应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放适当的课时补贴,组织参加有关政策文件的学习以及校内外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党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党校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bat365在线平台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